(2016)川0106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强与卓玛泽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强,卓玛泽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238号原告袁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卓玛泽郎,男,藏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与被告卓玛泽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强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袁强承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