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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袁强与卓玛泽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强,卓玛泽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238号原告袁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卓玛泽郎,男,藏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与被告卓玛泽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强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941.5元,由袁强承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