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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周月强、廖丹、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周月强,廖丹,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31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大道。负责人:徐海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代康,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行业务营销科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财进,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行业务营销科客户经理。被告:周月强,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廖丹,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解放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宇。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都江堰支行)与被告周月强、廖丹、都江堰市解放小区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放小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工行都江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玉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