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振红与万利军、刘丽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红,万利军,刘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红,农民,。被执行人万利军,农民。被执行人刘丽红,农民。李振红申请万利军、刘丽红一案,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振红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