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657-2刘金海与曲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57-2号刘金海,住所地巴林左旗。曲志华,所在地巴林左旗。刘金海申请执行曲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608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志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左旗支行林东镇分理处代发的工资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