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曾文胜、周薇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曾文胜,周薇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577号原告: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23A室。法定代表人:官玉红,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胜,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周薇萍,女,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高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文胜、周薇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吴燕航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