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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兴伟与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伟,罗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981号申请人:吴兴伟,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德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兴伟与被执行人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吴兴伟与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2016)渝0236民初2250号吴兴伟与罗德明不当得利一案,审判庭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罗德明因(2016)渝0236执981号交来的执行案款冻结。鉴于目前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吴兴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