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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培霞与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霞,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培霞。被执行人: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以北。负责人丁宏昌,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培霞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宏兴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袁法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