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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1507号原告卢某。被告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