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彩军与王彩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军,王彩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军,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委托代理人:胡德刚,宁夏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玲,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宁夏西吉县吉强镇。上诉人王彩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彩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彩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刚,被上诉人王彩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彩军上诉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l、被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四至地界与实物地界不符,其实物四至地界为:南边王彩福庄院,北边为便道,西边为牛圈,东边为树林和猪圈,而被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四至地界为:南边是空地,北边为便道,西边为耕地,东边为耕地。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小时候其父亲为家庭户主,自上诉人成年后,上诉人为家庭户主,2009年5月12日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应当家庭为单位办理,即应当是以户主名义办理,而不可能以被上诉人的名义办理,被上诉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合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3、本案涉及旧庄院为家庭共有财务,不是被上诉人个人财务,从另家后,此庄院一直是上诉人的父亲和上诉人共同使用,故法院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而判决上诉人停止对被上诉人王彩玲位于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三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被上诉人王彩玲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作了答辩。原审原告王彩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彩玲于2005年8月24日结婚后其户籍一直在娘家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三组。被告王彩军另建新庄院后,从旧庄院搬出,原告与其父王珍共同居住在旧庄院。2009年5月12日原告王彩玲对位于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三组居住的旧庄院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因该证丢失,原告又于2015年8月20日补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原告在旧庄院外的西面修建了新住房。2015年夏原告用铲车对旧庄院整修施工。被告阻碍原告施工。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原告于2009年对当时居住的旧庄院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对该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被告阻挡原告使用宅基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辩解该庄院属其父王珍和其弟兄王彩吉、王彩福、王彩禄共有的意见,因原告已依法取得了该庄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彩军停止对原告王彩玲位于西吉县吉强镇上堡村三组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彩军负担。二审中上诉人王彩军向法庭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页,证明上诉人与其父亲王珍共同生活的事实。被上诉人王彩玲质证认为,登记卡属实,但我父亲王珍自2000年后跟我一起生活。因为我是女儿无法将父亲户口与我办理在一起。被上诉人在二审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被上诉人质证,对证据真实性不表异议,本院对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宅院《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在被上诉人王彩玲名下,被上诉人作为该宅院的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对其宅院整修时进行阻挡,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上诉人停止对被上诉人王彩玲宅基使用权的侵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彩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 萍代理审判员 闫儒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