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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卫国与李海英、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英,张金海,蔡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海,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卫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因与被上诉人蔡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海英、张金海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英、张金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英、张金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占峰审判员  张保平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