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蔡卫国与李海英、张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英,张金海,蔡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英,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海,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卫国,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因与被上诉人蔡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海英、张金海于2016年9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海英、张金海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英、张金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李海英、张金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占峰审判员 张保平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