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510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森,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张金艳,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刘树春人民陪审员 任大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