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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汉源与罗国胜、刘秀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汉源,罗国胜,刘秀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368号之一原告江汉源。委托代理人易创,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胜。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繁,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娟,沙县北山镇福田村判山冲组242号。原告江汉源与被告罗国胜、刘秀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汉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胜、刘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86元,减半收取6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3元,由原告江汉源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华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