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3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江汉源与罗国胜、刘秀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汉源,罗国胜,刘秀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3368号之一原告江汉源。委托代理人易创,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昌宏,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国胜。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繁,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娟,沙县北山镇福田村判山冲组242号。原告江汉源与被告罗国胜、刘秀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汉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国胜、刘秀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汉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汉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286元,减半收取6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3元,由原告江汉源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才华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