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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景伙申请执行李喜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伙,李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黄景伙,男,1939年8月4号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喜春,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景伙与被执行人李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赣07**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景伙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喜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7**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喜春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聿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