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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安福与范俊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福,范俊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183号原告:朱安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俊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安福诉被告范俊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安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原告朱安福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