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闻学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6刑初105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学平,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6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学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学平借住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顺风小区南三街×号其朋友熊某中。2016年6月8日20时许,闻学平趁被害人熊某外出,将其放在腰包内的电瓶车钥匙拿走后,把熊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安达尔牌电瓶车盗走,并将熊某的联系方式删除。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告人闻学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另查明:1、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闻学平因本案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五日;2、被盗安达尔电瓶车一辆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熊山。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闻学平的供述,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双价认鉴(2016)09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闻学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闻学平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盗电瓶车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学平因同一事实被执行行政拘留五日,依法应当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闻学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