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淑萍与刘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萍,刘继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088号原告:杨淑萍,女,193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继周,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杨淑萍与被告刘继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淑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淑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