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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鄂0606民初2978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刘政,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传 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