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某、杨忠英与寿焕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忠英,寿焕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397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仕菊(系徐某母亲),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原告:杨忠英,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林国,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焕龙,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原告徐某、杨忠英与被告寿焕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杨忠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杨忠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