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行审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舞钢市寺坡老三豫和馍菜汤朱兰分店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舞钢市寺坡老三豫和馍菜汤朱兰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1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任宏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克忠,舞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亚杰,舞钢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被申请人:舞钢市寺坡老三豫和馍菜汤朱兰分店。法定代表人:张松培,职务:经营者。申请执行人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平舞)食药监药罚(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平舞)食药监药罚(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罚款已部分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平舞)食药监药罚(2015)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没收非法所得六十元整”;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整”(共计人民币51060元,现已缴纳金额12700元,下余罚款38360元),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玉 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人民陪审员 王 朝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美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