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丰产、于兆付、侯爱杰、于秀青、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丰产,于兆付,侯爱杰,于秀青,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2号楼28层28A。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晓,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娜,单位职工。被告:王丰产,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兆付,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侯爱杰,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于秀青,女,汉族,住龙口市。被告: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住龙口市黄城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忠海,任经理。原告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丰产、于兆付、侯爱杰、于秀青、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丰产、于兆付、侯爱杰、于秀青、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