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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韩兆才与陈英、徐金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兆才,陈英,徐金龙,徐飞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777号原告韩兆才,居民。被告陈英,居民。被告徐金龙,居民。被告徐飞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兆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