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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邹礼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邹礼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民初4857号原告: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060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03478。委托代理人:孙兆胜、张国荣(实习),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礼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村甸乡徙角头村大光背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8********。原告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邹礼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善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兆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7297元,并出具借款凭证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如到期不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三倍支付利息,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29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72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凭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并约定管辖法院及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的事实;2.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5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确认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被告已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被告理应按期归还借款,但逾期未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已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故原告该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礼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97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72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自2015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邹礼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昌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邹礼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善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芸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