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蒋福建与杨恩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建,杨恩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4189号原告:蒋福建。被告:杨恩余。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新,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福建与被告杨恩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蒋福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福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蒋福建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