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学花与李华、隋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花,李华,隋洪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021号原告:陈学花。委托代理人:卢运章,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被告:隋洪亮。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四平路东段北侧红星家园B区1号楼商业楼。原告陈学花与被告李华、隋洪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学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花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