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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峰与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03546号原告:陈峰,男,1984年10月20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庙上村柳屯。法定代表人:张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升斌,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宿婷婷,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诉被告大连金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峰负担。审 判 长  邹凤娟人民陪审员  杨 礼人民陪审员  徐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正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