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牛新川诉被告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新川,缪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191号原告:牛新川,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缪兴,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牛新川诉被告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牛新川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新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新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新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恒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