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10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翟炳生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炳生,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656号原告:翟炳生。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翟炳生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翟炳生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