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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玉叶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玉叶,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16号原告:余玉叶,女,汉族。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系经理。被告:雷举源,男,住。被告:王学英,女,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玉叶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玉叶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玉叶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玉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玉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