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0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卢小全、杨燕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全,杨燕玲,蔡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全,男,1979年11月12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杨燕玲,女,未提供身份证号,住宁都县梅江镇。被执行人蔡忠林,男,1979年8月15日生,住宁都县梅江镇。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卢小全申请杨燕玲、蔡忠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杨燕玲、蔡忠林应支付申请人卢小全案款51600.0元,承担执行费67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燕玲;蔡忠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4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建华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钟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