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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477号原告刘某甲,住所地东丰县。委托代理人郑顺权,系东丰县小四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50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对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