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汪建国、张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国,张枫,王行行,洪会林,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国。被执行人:张枫。被执行人:王行行。被执行人:洪会林。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枫、王行行、洪会林、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银行帐户存款5955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