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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鹏诉崔桂珍、程建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崔桂珍,程建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84号原告:程鹏,男,1929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桂珍,女,1953年6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被告:程建平,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白河林业局计划处职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原告程鹏与被告崔桂珍、程建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程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