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鹏诉崔桂珍、程建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崔桂珍,程建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84号原告:程鹏,男,1929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桂珍,女,1953年6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被告:程建平,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白河林业局计划处职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原告程鹏与被告崔桂珍、程建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程鹏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琳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