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65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文跃诉被告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跃,沈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651号附1号原告文跃,男,1978年2月27日生,彝族,建水县人。被告沈锦,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开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跃诉被告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跃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文跃负担。审判长 孔令旭审判员 黄健秋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