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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651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文跃诉被告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跃,沈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651号附1号原告文跃,男,1978年2月27日生,彝族,建水县人。被告沈锦,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开远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跃诉被告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跃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跃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文跃负担。审判长  孔令旭审判员  黄健秋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