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董光亮与于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亮,于春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159号原告:董光亮,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于春发,男,汉族,现年48岁,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光亮与被告于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春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光亮撤回对被告于春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撤诉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董光亮负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