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玉刚与刘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刚,刘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刚。被执行人:刘炎。张玉刚与刘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玉刚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并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故较长时间内无法处置,其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袁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