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281号原告杨金柱,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法定代表人胡晓抒,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媚,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毕井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杨翼飞,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柱诉被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杨金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柱负担。审 判 长 刘苏文代理审判员 周 磊代理审判员 杨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和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