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995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永兴镇永兴村陈塘***号。被告:陈某,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