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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995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永兴镇永兴村陈塘***号。被告:陈某,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