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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振龙与姜晓光、张宝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龙,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双辽市。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宝金,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蛟河市。本院在执行李振龙与姜晓光、张宝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