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2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阳彩飞与陈启斌、王爱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彩飞,陈启斌,王爱芳,汪礼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229号之三原告:阳彩飞,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平桥镇西村4组50号。委托代理人:庞红飞,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启斌,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17-1号。被告:王爱芳,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赤城街道龙舌巷17-1号。被告:汪礼满,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55幢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彩飞与被告陈启斌、王爱芳、汪礼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彩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彩飞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彩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阳彩飞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雨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