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3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3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途径范某经营处得知范某与孙某甲发生纠纷,遂将孙某甲的商品踢翻,并与孙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被害人孙某乙来到现场拉架,被告人高某某对孙某乙面部打了一拳,致孙某乙右眼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7时许,孙某甲与范某在阜阳市颍东区和谐路满庭芳酒店对面因摆摊经营发生争执,后经巡警调解事了。当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途径范某摆摊处得知范某与孙某甲发生纠纷一事,遂将孙某甲的商品踢翻,并与孙某甲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厮打。被害人孙某乙来到现场拉架,被告人高某某用拳头对孙某乙面部击打了一拳,致孙某乙右眼受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孙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苏州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被害人孙某乙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证人孙某甲、张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阜)公(法临)鉴字[2015]1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对公诉人的该项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