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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新设与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设,邱建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572号原告邱新设,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邱建录,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新设诉被告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建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新设撤回对被告邱建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