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邱新设与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新设,邱建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572号原告邱新设,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邱建录,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新设诉被告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建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新设撤回对被告邱建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