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康大汞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明水县宏远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康大汞业制造有限公司,明水县宏远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162号原告上海康大汞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凯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宏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明水县宏远热力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大汞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水县宏远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康大汞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艳艳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苏春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纹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