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柳志丹与张福林、张永亮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志丹,张福林,张永亮,吕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志丹。被执行人张福林。被执行人张永亮,曾用名张红亮。被执行人吕丹丹。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此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至此本案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福林名下位于新都花园二区-6号-505室(房产证号)、位于芙蓉花园-30号-602室(房产证号)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吕丹丹名下位于金域仕家-16号-1204室(房产证号)房产的查封;三、终结本院(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