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清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夏庆丰、石本英申请执行李伟合伙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丰,石本英,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清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夏庆丰。申请执行人石本英。被执行人李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清民二初字第00170号判决书,就双方当事人因合伙退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履行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41号1-51-339-2083面积54.09平米的房屋达成了协议,以22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人石本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位于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41号1-51-339-2083面积54.09平米的房屋以22万元给付石本英。二、申请执行人石本英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德喜审 判 员 曲玉江代理审判员 何云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