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丁义与连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丁义,连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丁义,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连亮,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1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连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8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及申请执行费3810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8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