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9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拉乘被害人何某某(女,时年26岁)沿松北区松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风汽车门前,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道路中心路灯杆相撞,致高某某、何某某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查,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6.28mg/100ml,系醉酒。高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现高某某已取得何某某的谅解。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伤者病历摘抄记录、公安医院医疗手册、特诊科医疗诊断书、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不予收押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酒精含量)鉴定检验��告、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2.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3.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