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华龙与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龙,金如银,杨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凤阳××商务中心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霞,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华龙与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