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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立稳、武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立稳,武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87号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立稳,男,1959年8月25日生,住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武魁,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立稳、武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立稳、武魁的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现姚某某以其名下的房产及山东鸿德钢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以及名下的鲁NDN7**、鲁N3H7**、鲁NW63**、鲁N35Y**号牌的车辆为申请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立稳、武魁在银行的存款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姚某某名下的在平原县经济开发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山东鸿德钢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以及名下的鲁NDN7**、鲁N3H7**、鲁NW63**、鲁N35Y**号牌的车辆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吉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