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洁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洁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490号罪犯陈洁雄,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陈洁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7日、2005年3月18日分别作出(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1924号、(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2009年11月12日、2012年1月5日、2014年7月18日、分别作出(2007)益刑执字第922号、(2009)益刑执字第1088号、(2012)益刑执字第23号、(2014)益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1年、1年6个月、1年10个月,共减刑5年4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洁雄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洁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洁雄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洁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旷学瑛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