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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广伍与程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伍,程路香,宋晶晶,宋国卫,陈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伍。被执行人:程路香。被执行人:宋晶晶。被执行人:宋国卫。被执行人:陈广乐。申请执行人陈广伍与被执行人程路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程路香、宋晶晶、宋国卫、陈广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广伍案款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程路香、宋晶晶、宋国卫、陈广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程路香、宋晶晶、宋国卫、陈广乐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